1、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可靠性鉴定:
1)建筑物大修前。
2)建筑物改造或增容、改建或扩建前。
3)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。
4)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。
5)遭受灾害或事故时。
6)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、损伤、变形时。
2、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:
1)各种应急鉴定。
2)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。
3)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。
4)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。
3、在下列情况下,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:
1)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。
2)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。
4、在下列情况下,应进行专项鉴定:
1)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。
2)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。
3)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。
4)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。